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最新消息,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到“十四五”期末,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将不少于1万套。

为优化城市居住环境,鼓励盘活存量住房,方案中提出,闲置的公租房、拆迁安置房等房源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各类闲置住房及其周边环境进行适当改造并加以规范管理,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租赁住房和公寓,政府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老旧小区和城中村存量住房等。

方案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对象以在本市就业创业并正常缴存社会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职工为主。外市企业及各类机构派驻东莞分支机构的人员、在本市实习的人员以及到本市求职的应届毕业生可租住一定期限。

企事业单位筹集或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向本单位、产业园区无房职工供应。为促进职住平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重点安排在城镇中心区(商业、办公密集区域)、大型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租赁住房需求量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交通便利等区域。

方案还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项目在户型选则、装修标准、生活设施配套等方面,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确定,力争做到供需匹配。

为实现目标任务,《意见》提出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将住房资源紧缺或人口持续流入的松山湖、南城、东城、塘厦、虎门、常平、寮步、长安、大岭山、厚街和大朗等列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镇街(园区)。

为实现这一目标,《意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具体实施:

一是鼓励盘活存量住房。闲置的公租房、拆迁安置房等房源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对各类闲置住房及其周边环境进行适当改造并加以规范管理,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是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存量及在建的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宿舍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享受相关支持政策。鼓励产业园区将现有的宿舍按照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升级改造,在管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出租。

三是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支持学校、医院、市属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四是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是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是其他筹集方式。对存量用地、存量房屋无法满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求的区域,可通过新供应用地集中建设、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土地出让竞自持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开发配建等方式进行筹集。

关于建设标准,《意见》规定,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项目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技术标准,满足居住使用要求。

为确保方案顺利实施,《意见》还就支持政策(含用地支持、税费支持、资金支持、金融支持)、申报流程、保障措施等做出了相关规定。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东莞市将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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